陈玲燕|九一八事变后的东北国际邮政交涉

发布时间:2025-12-17 14:05   本文被浏览过: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5年第3期,注释从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陈玲燕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强行侵占中国东北。为维护国家主权,国民政府于1932年7月颁布封邮令,暂时中断经由东北地区的邮件转递业务。然而,这项封邮措施在施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它只能禁止山海关内外互通的国内邮件和过境伪满进出山海关的国际邮件的收寄,对于只过境伪满但不经过关内的国际邮件,则无法实现有效禁运。关于该事件,既往研究或关注日本对东北邮政的掠夺,或关注国民政府与日本交涉通邮的过程,却甚少讨论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国联”)对过境伪满转递国际邮件业务的认识和指导作用。国联作为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借助外交应对日本侵略的重要平台,其在东北通邮问题上的处理方式和过程值得详细考察。

      1933年2月24日,国联大会通过决议,不承认伪满政权,东北主权属于中国。这也表明国联与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于1932年1月提出的“不承认主义”立场一致。此后,国联为维护权威并执行不承认伪满的决议,曾两次就过境伪满转递国际邮件的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台北“国史馆”以及日内瓦联合国图书馆和档案馆所存国联档案中,有相关各方商讨此事的详细记录。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辅以其他文献互证,探讨国联为解决国际邮件过境伪满问题所展开的交涉过程,以期推进九一八事变后东北通邮问题的研究。
 
一、 国联不承认伪满决议与中日围绕东北邮政问题的初步交涉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被日本占领。鉴于东北邮政深度涉及欧美列强利益,日本担心引起国际纠纷而并未完全侵占这些机构。在东北沦陷的最初一段时间,日本军事当局在东北除检查报纸及信件外,对邮政并无极端干涉。因此,九一八事变后的几个月里,东北邮政仍能维持运转。

      1932年2月,日本扶植成立伪满政权,并开始加速侵占东北邮政事业。国民政府交通部鉴于东北邮政已无法在沦陷区维持完整主权,下令东北邮政自7月24日起暂时停办,并对“伪国通邮实行封锁”。7月25日,交通部部长黄绍竑发表东北封邮宣言,表示因邮政封锁而产生之不利于交通运输的影响,“其责任应由日本政府负之”。与此同时,中国致函万国邮政联盟(以下简称“万国邮联”),请其依据《万国邮政公约》第27条,通知各成员国配合中国的封邮行动。至此,国民政府在东北地区的邮政运转事业基本停止,伪满在事实上攫夺了东北邮权。

      为跟踪远东局势,注视中日争端的发展,国联大会依据1933年2月24日决议案的内容,设立了一个中日问题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以协调国联成员国之间及与非成员国之间采取一致行动。3月15日,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爱尔兰代表莱斯特(Sean Lester)提出,伪满已向万国邮联和国际无线电科学协会等组织接洽加入事宜,未来在护照、邮票及各国驻东北领事之地位等方面,势必引起纠纷。因此,咨询委员会决议成立小组委员会,专门研究不承认伪满政权的实施办法,旨在将伪满排除在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之外。该小组委员会由英、法、德、意、瑞士、挪威、西班牙、土耳其以及墨西哥等国组成,美国应邀参加。

      3月28日,咨询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国联副秘书长皮洛蒂(Massiomo Pilotti)宣读了关于不承认伪满的草案,但咨询委员会认为该草案尚不完善,尤其是在处理伪满申请加入万国邮联的问题,以及如何对待伪满邮票的方案上。此后,国联秘书处为更全面地研究与伪满邮政相关的问题,要求万国邮联提供俄国十月革命后的邮政应对措施,以及《万国邮政公约》不再包含与非万国邮联成员有关条款的原因。

      根据万国邮联局长内里尼(Garbani Nerini)的答复,国联政治科法律顾问维吉耶(Henri Vigier)提出,俄国的先例对中国没有参考价值。尽管俄国经历了政权更迭,但它始终没有退出万国邮联,且革命前后的俄国一直是一个完整的国家。而东北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对伪满不能以国家形态看待。此外,万国邮联包括除少数地区外的所有国家。1929年修订的《万国邮政公约》基于这种普遍性,规定未加入万国邮联的行政机构需要借助已加入万国邮联的行政机构进行邮政往来。在维吉耶看来,中国已暂停向伪满提供邮政服务,若各国停止与伪满邮政机关的来往,这一行为便隐含着各国拒绝伪满加入万国邮联的立场。同时,国联仍需注意,伪满可能会通过日本的邮政机关,与各国实现通邮,但此问题不宜由国联秘书处主动提出。

      结合以上信息,咨询委员会在6月公布《关于不承认伪满办法的通告》。该通告将不承认伪满的措施分为七大点,其中第一、第二两点涉及东北邮政。在第一点中,咨询委员会建议,各国应就其权力所及采取办法以阻止伪满加入某些一般性国际公约。这也意味着,若伪满申请加入万国邮联,万国邮联总部应先就此事向各签约国征询意见。此后,兼具国联成员国和万国邮联成员国身份的国家,可对伪满的申请表示反对。在第二点中,咨询委员会提醒各国联成员国,注意中国政府发布的封邮通知,以及“伪满不是万国邮联成员”的客观事实。这份文件在内容上支持了国民政府对东北封邮后所采取的各项举措。

      然而,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上看,东北封邮后所规划的变更路线与原有路线相比,传递路程明显变长,传递时间和邮资也随之增加。关内外邮路保持着各种非正常、非公开的联络渠道,国际邮路也以一种暗度陈仓的方式维持着“通邮”。此外,咨询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机构,其所提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各国虽对国联发布的通函给予反馈,但未承诺遵守其中所载的建议。例如,英国就曾表示“从未遵守这一要求”,其他如法国、希腊等国联成员国也同样未将伪满的邮票视为无效。由此可见,对伪满实施国际禁邮仍存在很大困难。

      日本因不满国联大会通过的有关中日争端的决议,于1933年3月27日正式申请退出国联。此举导致中日争端在国联直接解决的希望破灭。为避免在调解中日争端中进一步损害自身权威,国联不愿过度介入中日双方的关系。在此背景下,咨询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不承认伪满的具体措施仍较为模糊,这为国联继续处理过境伪满的国际邮件转递事务埋下了伏笔。

      作为国际社会处理过境伪满转递国际邮件的指导性文件,《关于不承认伪满办法的通告》并未能解决东北封邮造成的矛盾情况。一方面,仅过境伪满而不经过山海关的国际邮件仍因脱离国民政府管控而难以禁绝;另一方面,原本途经山海关的国际邮件,现在则因需要绕道避开伪满,导致运输时间增加、成本增高。后者引起了在华英商团体的不满,他们向英国政府提出,“是否可以向日本政府交涉”,以期利用日本对伪满的影响来减少这种不便。英国政府认为,与日本或伪满交涉并无意义,要解决此问题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期待“中国邮政机关改变态度”;第二种是由英国驻华公使兰普森(Miles Wedderburn Lampson)向中国提出交涉,但这种交涉即便是非正式的,也易被中国解读为偏袒日本;第三种是“作为中日和解政策的一部分”,由日本“说服”中国放弃东北封邮。通过分析可知,寄望于中国主动改变态度的可能性不大,而由英国政府出面交涉更是一种不明智的行动。所以,第三种方案,即通过中日直接交涉以解除国民政府此前颁布的封邮令,成为解决国际邮件绕过伪满所产生问题的最可行途径。然而,这一方案的推进并不顺利。

      邮政封锁是日本侵略东北后,国民政府被迫采取的一项应对措施,中国自身亦需为此付出高昂代价。此举不仅未能实现维护国家主权的预期目标,反而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损失。在此背景下,东北地区的通邮问题亟须解决。而日本方面则希望通过通邮谈判迫使国民政府承认伪满,甚至提出将中国履行对伪满实行通车通邮作为日军交还榆关及长城边隘各口的条件。所以,中日双方都希望能通过协商得到一个有利于己方的结果。然而,针对两国可能进行的通邮谈判,中国驻英公使郭泰祺和驻法公使顾维钧向国民政府提醒,咨询委员会已发布《关于不承认伪满办法的通告》,其中列有拒绝与伪满开展邮政、交通合作等条款,并将伪满置于国际团体之外。因此,他们建议中国不应与日本开展通邮谈判,以免有损对九一八事变在“法律上、国际上所占优胜地位”,而为此后解决中日争端增添诸多窒碍。此后,顾维钧补充道,“地方当局与日方达成的任何协议仍构成我们的国际义务”。因此,除中央政府外,地方当局也不应与日本展开谈判。

      此外,国民政府国防委员会认为,邮政问题“尤为各国所注视,稍一不慎,即蹈承认伪国之嫌”,日本更将以此为借口,应对来自国联和美国的指责,反而使中国陷入外交上的孤立,因而建议邮政问题“以不谈为宜”,待无可推宕之时再行商议。立法院也提出,东北通邮问题不可交涉,最多只可仿照一战“比利时大部国土为德国军事占领后,邮政改用德国邮票,仍照常通行,如关外贴用日本邮票,亦可许其通邮”。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政会”)部分委员强调,若不能一并取消“九一八以前之大连日邮、南满沿线日邮”,则“宁可再使华北沦陷”,也不能开始通邮谈判。最终,中政会决议“华北当局与日本关东军代表关于塘沽协定未了事件之谈判”,不得谈及军事以外之通邮、通车问题。

      关于东北通邮问题,国民政府面对的现实情况是“在任何基础上开启的任何谈判,都可能被解释为中国对伪满的承认”,因此大多数人反对谈判。但关于华北地方当局已与日本展开谈判的谣言却不断传出,对此,国民政府只得指示报界加以辟正。此外,外交部次长唐有壬也向美国驻华公使馆参赞裴克(Willys R.Peck)申明,国民政府行政院驻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及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可能会与日方达成某项协议,以恢复北平至伪满的铁路交通,但此项协商不会涉及邮政问题。国内的政治环境和舆论氛围增加了通邮谈判的阻力,回避和拖延成为国民政府应对日方催促的重要策略。

      1933年9月16日,伪满向英国邮政机关提出,要求按照《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清算邮件转递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境费用。为此,伦敦邮政总局向英国外交部询问应对之策。英国政府经过研究后得出,英国邮政机关无论是通过中介与伪满建立邮政联系,还是直接与伪满邮政机关进行沟通,都意味着对伪满的隐性承认,故一致认为,咨询委员会关于邮政问题的建议“非常含糊且不够充分”,问题的解决仍需回到国联。

      在确定大致的行动方向后,英国外交部远东司司长奥德(C. W. Orde)又向英国驻法大使泰瑞尔(William George Tyrrell)发出指示,要求了解法国对此事的看法。随后,法国外交部作出回应,赞同将该问题提交国联寻求解决方案。实际上,英法此举旨在通过国联,转嫁因与伪满邮局进行业务往来而可能引发的对伪满予以承认的潜在责任。1934年1月8日,奥德正式照会国联,请求咨询委员会在邮政过境费清算问题上为国联成员国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国联不得不承担起解决该问题的责任。
 
二、 国联围绕东北邮政问题的再讨论
 
      国联秘书处在收到英国请求后,随即开展审议工作。虽然伪满向英国提出的要求中援引了《万国邮政公约》的相关规定,但该公约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均为万国邮联成员。由于伪满不是该组织成员,其要求也就缺乏合法性基础。1934年1月19日,国联过境科科长和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哈斯(Robert Haas)指出,虽然《万国邮政公约》不适用于伪满与其他国家的邮政往来,但该公约规定了邮政过境费的支付方式,伪满可以类推认为,处理国际邮件的转递而不收取报酬是不公平的。为此,哈斯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第一,国联成员国继续“坚持不与伪满往来”,但这种禁止可能会导致邮件无法从伪满过境;第二,允许国联成员国与伪满制定邮政运输所需的各种实际安排,但这些安排只应被视为“类似于铁路管理局之间的沟通”,且这种行动不得被解释为《万国邮政公约》的条款在国联成员国与伪满之间生效。哈斯虽未明确提出应采用哪种方案,但他认识到,鉴于过境伪满的邮件难以完全禁止,在不承认伪满的基础上,可以允许各国与伪满的邮政机关进行直接的业务往来。

      在这一阶段,国联秘书处除讨论各国是否应与伪满清算国际邮件过境伪满所产生的资费问题外,还面临一个困扰,即该问题应提交咨询委员会,还是其下设的研究不承认伪满问题的小组委员会。按照英国提议,该问题应提交小组委员会。然而,国联行政法庭登记员尼索特(J. H. M. G. Nisot)认为,该问题的本质在于,国联需要对以咨询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关于不承认伪满办法的通告》作出权威解释。原件日期标注有误,应为1934年。针对尼索特的说明,国联秘书长爱文诺(Joseph Avenol)和哈斯均给予支持,决定召集咨询委员会以解决该问题。

      2月1日,国联秘书处授权政治科成员亚伯拉罕(G. H. F. Abraham)致函奥德,指出国联秘书处有意召集咨询委员会,就与伪满清算邮件过境费问题进行解释。若英国表示同意,国联将正式复照。2月10日,奥德回信表示并无异议。为确保咨询委员会各成员国代表与其政府充分商议,并便于集中出席,国联秘书处决定在国联第79届理事会会议期间召开咨询委员会会议。2月14日,国联秘书处通知咨询委员会,会议将于5月14日举行,内容是审议英国政府照会中提出的问题,即在不涉及承认伪满政权的情况下,各国邮政机关与伪满邮政机关之间可以建立怎样的关系。此时,讨论的焦点已从如何与伪满进行过境费的清算,转变为在不承认伪满的前提下,如何与伪满邮政机关建立事实上的联系。

      在当时的国际局势中,各国为维护其在东北的利益,逐渐与伪满建立起政治与经济关系。国联不承认伪满的决议在事实上面临着被瓦解的危险。据此,国联承受着根据当时形势重新解释“不承认主义”的强大压力。皮洛蒂向爱文诺提议,针对英国提出的问题,国联“不应进行原则的辩论,而应寻求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更好地解决该问题,爱文诺提出,还需进一步研究《万国邮政公约》的适用情况,特别是要判断万国邮联成员与伪满之间是否构成了公约中的“例外关系”。

      对此,尼索特强调,国联在解决有关伪满邮政问题时,不应主动咨询万国邮联,因为此举可能会导致咨询委员会直接陷入具体方针的讨论,进而面临伪满能否通过万国邮联获得国际变相承认这一政治难题。咨询委员会应避免“从法律层面预设解决方案”。哈斯也认为,不宜正式或非正式地与万国邮联协商。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万国邮政公约》是否允许其成员与非万国邮联成员保持邮政关系,而在于国联大会有关不承认伪满的决议是否允许双方建立“正式的邮政关系”,进而促使双方邮政机关之间开展合作并进行涉及货币交易的活动。站在国联的立场上,如果国联秘书处在咨询委员会会议之前就与万国邮联进行了任何形式的协商,可能会被视为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预先判断。

      皮洛蒂建议,国联秘书处虽不应为了确定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向而与万国邮联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磋商,但在涉及与伪满邮政关系的一般问题上,“秘书处成员可与万国邮联局长进行一次私人的谈话”,以获取有用的信息。4月20日,哈斯拜访了万国邮联局长。此次访问证实了国联已有的判断,即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不讨论伪满加入万国邮联的前提下,解决过境伪满的邮费清算问题。此外,《万国邮政公约》并未规定过境费清算必须通过万国邮联作为中介,即便在万国邮联成员之间,直接清算的做法也日益普遍。基于以往的所有讨论,哈斯起草了一份提交给咨询委员会审议的“纯粹涉及技术问题”的草案。至此,国联秘书处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大致完成。

      5月14日,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英国代表艾登(Robert Anthony Eden)指出,鉴于过境伪满通邮在经济和商业方面的重要性,英国政府认为“不应关闭这条邮政路线”,并请求商议邮件过境费的清算方式。法国、捷克斯洛伐克和瑞士代表也纷纷强调,这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并且“有必要直接对伪满提供的服务进行补偿”。最终,咨询委员会决定,授权主席莫雷斯科(E. Moresco)与相关代表及其法律顾问接洽,并提交一份报告以便下次会议讨论。

      5月16日,咨询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会议伊始,莫雷斯科逐段宣读了相关草案。除美国代表威尔逊(Huge Wilson)为强化草案的指示性而提出一项修正案外,其他代表对草案内容均无异议。至此,咨询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关于过境伪满运输国际邮件问题的三项原则。具体内容为:1.伪满并非万国邮联成员,不得援引《万国邮政公约》;2.1933年国联大会不承认伪满的决议以及咨询委员会的通告,不应解释为阻止国联成员国的邮政机关采取任何临时措施;3.国联成员国邮政机关与伪满邮政机关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只能视为机构间的关系,其唯一目的在于确保技术性解决方式的实施,不能视为国家间或政府间的关系。根据这三项原则,咨询委员会认为,国联成员国可以在不涉及或缔结国际公约,也不通过国际公约设立的机构的情况下,与伪满以技术性的解决方式,处理往返或过境伪满的国际邮政运输问题。此外,咨询委员会还补充,为了避免这些技术关系可能引起的误解,国联成员国的邮政机关在向伪满邮政机关首次通信时,可以明确声明此类信件仅被视为机构间的通信往来,其唯一目的是确保技术服务的正常进行,并不意味着《万国邮政公约》的适用。

      随后,咨询委员会认为,各国与伪满的通邮“向未间断”,所以对于过境费的清算不必规定具体办法,可由各国政府自由商定。上述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从宏观角度对国联成员国在何种条件下可与伪满进行邮政往来作出了总体决议。首先,会议并未强化“不承认主义”;其次,上述三原则明确指出,在不承认伪满的前提下,国联成员国为便利邮政通信所采取的实际行动,不应视为与国联大会有关中日争端的决议相抵触,并提出了规避此类风险的详尽方案;最后,面对各国与伪满通邮的强烈需求,国联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上述三原则内容中所隐含的将伪满视为类似于主权机构的意义。不过,国联秘书处未曾收到任何政府就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提出异议的报告。该文件的内容获得了相关国联成员国及非成员国的普遍支持。至此,国联关于东北国际邮件转递问题的处理正式结束。

      从会议结果来看,国联满足了以英法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要求。英国作为向国联提出问题的国家,早就存在与伪满保持通邮但不承担破坏国联不承认伪满原则的责任的想法。所以,在伪满要求清算过境费之时,英国借机要求国联解决这一问题。1934年7月10日,英国向伪满发出只为确保邮政技术服务正常进行的交往信函,与伪满实现通邮。此后,面对中英之间通邮存在的不便,英国驻华公使贾德干(Alexander Cadogan)更向国民政府行政院驻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委员长黄郛建议,可参照国联颁布的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甚盼能早日解决”。英国的诉求在国联得到了充分的满足。

      美国作为最先提出“不承认主义”的国家,不愿看到该原则在实践中逐步模糊。副国务卿菲利普斯(William Phillips)在咨询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向威尔逊指示,寻找一个合适的机会,以“非领导姿态”声明,希望国联成员国和其他国家能遵守国联大会于1933年2月24日通过的决议,避免任何可能被解读为承认伪满的交易行为。美国认为,相较于各邮政机关之间直接建立的邮政关系,通过中介部门与伪满建立邮政联系是一种更为可取的选择。

      之后,威尔逊向国联非正式地提出了美国的意见。然而,哈斯却指出,依据《万国邮政公约》内容,中介部门与伪满邮政机关建立联系更易于被视为承认伪满政权。威尔逊意识到,已有的草案不会遭到咨询委员会的反对。若他坚持菲利普斯的指示,可能会成为该草案反对意见的领导者,从而产生一定的政治风险。1934年5月14日咨询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威尔逊向美国国内通报了会议情况,并建议美国最好与咨询委员会保持一致立场。对此,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指示,在没有其他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不要发表任何评论。美国虽不满意国联的处理方案,但为了避免承担更大的国际责任,选择了沉默。

      此前,美国政府认为其国际邮件未过境伪满转运,因此“不存在向伪满邮政机关支付过境费的情况”,也未对国联发布的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作出答复。然而,1934年7月11日,美国邮政部代理部长艾伦伯格(C. B. Eilenberger)指出,根据1933年10月至11月国际邮件过境统计的补充报告,过境费问题仍可能出现,但这并非由伪满邮政机关向美方提供服务所致,而是源于美方向伪满提供了此类邮件转运服务。由此,艾伦伯格认为,美国邮政机关存在与伪满邮政机关建立关系的可能性,并建议美国依照咨询委员会的通告采取行动。基于该意见,美国于1934年7月19日复函国联,表示若有维持与伪满适当通邮的需要,将遵循咨询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此举表明,美国根据自身通邮的实际需要,在行动上支持了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的方针。

      作为伪满实际控制者的日本,认识到此次咨询委员会会议将“仅限于讨论邮政问题”,并据此判断该会议“不具有政治重要性”。此外,在咨询委员会审议东北国际通邮问题之际,日本不仅需要向英美等国澄清因发表将中国视为日本独占势力范围的“天羽声明”而引发的“误解”,还需要持续向国联施压,防止中国“利用”国联的技术援助与其他国家开展政治合作。因此,日本对国联审议东北国际通邮问题的反应较为平淡,未予以过多直接干预。
 
三、 中国政府对国联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的应对
 
      1934年2月15日,中国驻国联全权办事处处长胡世泽向国内汇报,国联计划召集咨询委员会研究国际邮件过境伪满的转递问题。2月17日,顾维钧向外交部询问应如何应对。2月19日,外交部指示顾维钧,“国际邮件通过东北问题,我方态度仍为1932年通告国际邮政公会之办法,即伪组织一日存在,我方一日不能经由东北收发欧洲邮件”。然而,外交部亦认识到,鉴于当时海路邮递的迟滞,各国“难保不欲设法令我变通”,因而仍请顾维钧斟酌国际情势,拟具办法报告政府核夺。关于英国提及的邮件过境费清算问题,中国所能采取最大之让步即为“英国可与日本清算”。同时,外交部次长徐谟提醒顾维钧,“此事务请审慎应付”,不必过于宣传。在外交部看来,他国与日本清算过境费,仅承认日本为占领者,而与伪满之地位无关。

      2月21日,顾维钧回电表示,“邮件事非为宣传”,获悉“政府方针俾筹应付”,是为防止咨询委员会作出不利于中国的决议,并请政府继续指示。然而,外交部仅表示政府方针已详尽列于19日电报中,且目前政府对于日方屡次要求商议关内外通邮问题均未同意。在顾维钧看来,外交部的对策不够完善,届时中国将无法有效应对咨询委员会会议可能引发的各种情况。

      此后,顾维钧在多方咨询专家意见后提出,“英国提案似含政治意味,或欲借此启与伪国事实上往来之渐”,中国须有切实的应对方法。顾维钧建议,由于需要清算的过境费总数额较小,“第一步可据不承认原则主张不理。第二步仿瑞士在此次公会提案,由商办金融机关居间清算抵付”。此外,为从根本上解决欧亚大陆邮运的实际困难,他还提议政府开辟新的邮递路线。然而,开辟新邮路的目标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因此,咨询委员会的裁决仍是当时中国关注的重点。

      中国并非咨询委员会成员,无法参与具体讨论,所有活动只能在会外进行。郭泰祺和顾维钧根据会前形势分析,国联将在不承认伪满的原则下,迁就英方意愿,以使提案获得一个各方均可接受的结果。在此情形下,国民政府决定,若咨询委员会提议由日本开设的大连邮局转递过境伪满的邮件,中国“可以酌量赞成”。与此同时,外交部部长汪精卫还提出,是否可以借助此次会议将通车问题一并解决。

      对此提议,顾维钧和郭泰祺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将该问题提交给国联,一旦获得不利结果,中国将无力挽回。虽然咨询委员会内的小国多重视不承认伪满的原则,但大国却对此项束缚深感不便,只不过“既经同意于前,信义攸关,无法解脱”。中国若有放松之表示与行为,不仅令小国感到背叛,还会给予大国借口,在外交上被日本操纵,使中国“丧失国际同情及向来立场与将来出路”。此外,他们还认为通车、通邮问题于“我国出路至深且钜,似宜通盘策划”。基于顾维钧和郭泰祺的建议,政府决定不向咨询委员会提出通车问题。.

      出于对咨询委员会会议结果的期待,汪精卫仍认为,通车问题如能延长至该会有所决议后,再“着手进行较为有利”。黄郛则考虑到,咨询委员会“所议为邮务问题,万一国联与伪国之邮政关系得一相当解决”,到时再进行通车谈判,则“彼方或乘机要求通邮问题同时解决,反于我不利”。因此,黄郛建议汪精卫命令北宁路局局长殷同在咨询委员会开会前,与日方“交换通车办法之大体意见”,以免与通邮问题混为一谈。国民政府在咨询委员会开会前,针对可能产生的会议结果制定了不同的预案。

      5月13日,顾维钧和胡世泽会见哈斯,探询国联的处理方案。随后,哈斯出示了拟定的草案。顾维钧指出,草案中关于“国际运输措词含混,范围甚广,包括海陆空联运,且因此借款投资,似亦无不可”。虽然国联在此前就曾致函顾维钧,表示过境伪满的国际通邮在事实上只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令人无法判断的是,“通邮是否会导致政治上的连锁反应”。顾维钧不希望国联草案在讨论邮政问题的基础上再扩大范围。

      对此,顾维钧询问哈斯,国联拟定的草案为何擅自扩大涵盖的内容。哈斯指出,与伪满的各项接洽在所难免,与其分期提出,陆续让步,有损国联体面,“莫若乘机一次规定原则”。哈斯还认为,该草案更便于中国“对付”日本。在他看来,日本政府一直迫使中国在东北通车和通邮问题上达成协议,而国民政府则担心舆论反对,始终犹豫不决。若草案能提供一个总的解释,“将保护国民政府不受舆论的批评,从而缓和对抗日本的形势”。

      顾维钧反驳哈斯称,中国对国联处置九一八事变的结果均感失望,“所可告慰者仅此不承认原则,现若并此而自毁之”,则国联“威信扫地”。况且“日本正以华北三种问题逼我解决,而我政府以重视不承认原则,迄未允之。即将来不得已而与之议,亦非甘心,而仍必坚持不承认原则”。顾维钧认为,国联草案似有体现国联在事实上自先破坏不承认伪满的原则,必使日本于通车、通邮外再提其他要求,加剧中国的艰难处境。经过与顾维钧的反复辩论,哈斯同意删改草案而专谋便利国际邮政运输。在咨询委员会正式开会之前,顾维钧成功地将会议的讨论范围限定在邮政运输方面。

      至于过境费清算问题,顾维钧明确表示,各国决不可与伪满直接办理。他指出,万国邮联部分成员已有10—15年未清算邮件过境费,但邮件转递仍照常进行,所以“应推迟讨论英国的照会”。哈斯则主张,一旦解决了过境伪满的邮件转递问题,支付问题便不可避免。为此,他提出三种选择:第一,“在无损于不承认原则下,发表一个经‘满洲’的运输安排的声明”;第二,发表一个只限于通邮和各种邮政事务的声明;第三,把声明限定于转运邮件。顾维钧表示,前两种方案或扩大适用范围,或背离不承认伪满的原则,因而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据此,哈斯又重新拟定草案。

      在两次咨询委员会会议期间,莫雷斯科还提议,应在国联草案内添加“倘有关系邮局认为合宜时,得参酌邮政公约施行规则,藉以解决专门问题”等语。顾维钧认为这些措词无异于适用《万国邮政公约》,于是电请中国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和胡世泽分别会晤莫雷斯科与哈斯,提议改用“此项机关间通常惯例所用之专门办法”,不再提及《万国邮政公约》。此外,顾维钧还对草案全文进行了其他文字上的修订。顾维钧等外交官员充分利用会外交涉的机会,对咨询委员会将要讨论的草案范围和内容加以限定,尽最大努力保持不承认伪满原则的内涵,从而实现维护中国主权的目的。

      随后,顾维钧将上述谈话要点电告国民政府,并请急速指示对策。5月14日,外交部回复称,“我国对此提案固不能遽为赞成,但亦不必猛烈反对”,认为此举旨在遵守不承认伪满决议的同时,“避免对日冲突”。15日,交通部部长朱家骅来电指示,“通邮问题殊为复杂”,各国政府“无迫我承认之理”,“故万不废原来主张与之力争”。至万不得已时,中国“只可专视东省被日人兵力强占,勉力与日本算账作为最大之让步”。同时,他还提出,以目前国际形势而论,东北问题非短期内所能解决,各国为自身利益考虑,“长此以往,必以此事相迫”。日本也一直以关内外通邮问题威胁平津地区,企图强迫中国在短期内实现通邮。如果“我国立场恐因此不能维持,将来日本借此宣传,于我国面子更十分难堪,反增加伪组织之地位”。朱家骅希望国际邮运和关内外通邮两个问题能够“在不承认主义之下,一并由国联决议办法”。

      同日,汪精卫来电强调,朱家骅的复电是政府再三研究之结果,国联代表团应朝此方向努力。这些通信表明,国民政府对咨询委员会处理东北邮政问题寄予厚望,并期望国联能够同步解决关内外通邮问题,因为这样可以使国民政府“免背向来方针及影响将来立场”,从而保全声望。

      令人遗憾的是,咨询委员会早已确定其审议议程仅限于国际邮运。尽管国联的决议未能满足中国的期望,但也未使伪满借此机会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正因为国联专注于国际邮件转递的技术性处理,才没有引发中国和日本强烈的反对意见。此后,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应用,各国过境伪满转运国际邮件的行动,也不再被国民政府指责为侵犯中国主权。中国若继续保持关内外封邮,则面临“独于立异,亦失其法律上之意义”的问题。因此,国民政府必须通过与日本直接交涉的方式,来解决因封邮所造成的困境。

      1934年5月27日,蒋介石致电中政会表示,东北通邮问题一再拖延,原属观望国际形势,“深恐自蹈事实上承认伪组织之嫌,致失法律地位”;如今,国联明确“会员国之邮政机关与伪满之邮政机关发生关系,而释为与承认伪国无关”;中国与日本商议关内外通邮问题已属无可避免之事。5月30日,中政会结合蒋介石的意见,一致决议,根据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的方针,先解决关内外通车问题,在此基础上,亦以同样准备解决关内外通邮问题。

      1934年7月,关内外恢复通车。同年9月28日,日方派遣首席委员藤原保明在北平与中国代表就关内外通邮谈判进行会晤。双方一致同意,此次谈判仅涉及通邮的技术问题。尽管双方有着共同的谈判基础,但蒋介石仍感叹“通邮问题较之通车尤为复杂”。汪精卫也指出,“通邮案最大症结在于既不能局部解决,又不能秘密解决”,此事一经解决,“势须将所商结果报告国联,以销当初我国请求封锁东省邮政之原案”,“又须将所定办法通令全国邮局遵照办理,非若通车案限于一隅,可以避人耳目,故有时不得不争其所不能争”。12月14日,中日双方终于以不换文不签字的形式确定了中日《通邮大纲》和《通邮办法之谅解事项》的协议文本。12月29日,国民政府宣布关内外通邮问题已获解决,并定于1935年1月10日起恢复东北通邮。至此,有关东北邮政问题的谈判正式宣告结束。
 
结 语
 
      东北通邮问题作为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应对日本侵略的重要议题之一,其本质在于主权之争。国联提出的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旨在避免各国私自与伪满建立邮政联系,进而防止可能涉及承认伪满并危害中国主权利益的先例形成,“巧妙地调和了不承认伪满的理论与便利远东邮件过境伪满的实际问题”。该文件的出台粉碎了日本试图借此机会使伪满获得国际社会承认的阴谋。此后,蒋介石、汪精卫等国民党核心人物以东北国际通邮三原则为依据,压制政府内部反对与日本开展关内外通邮谈判的意见,加速了对日交涉的进程。这一行动反映出国际形势的变化对国民政府内部政策调整所产生的直接影响。

      国联对东北国际邮政运输问题的处理,折射出这一议题背后的中日政治角力与国际关系博弈。国联及英法美等国不愿过度介入中日纠纷,直到过境伪满的国际邮运涉及自身利益时,才愿意稍作表态。因此,咨询委员会出台的文件仅针对过境伪满的国际邮件运输问题,并未能达成国民党中央希望借机促使国联一并解决关内外通邮问题,并减轻日本逼迫中国接受其方案的压力的设想。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联大会对不承认伪满的道义支持,还是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技术性建议,都表明国民政府无法完全依靠外交来阻止日本对中国的侵略。该事件也暴露出国民政府在对日总方针上的委曲求全,其在谈判中的软弱与妥协助长了日本侵略者的气焰。不久后,日本越过长城线,策动华北事变,进一步逼迫国民政府作出更大的利益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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